独立法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