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第十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