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第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