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