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