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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