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