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查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解剖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人流、物流、空气流合理,采光良好,其中解剖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储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三)至少有二名具有副高级以上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中有一名具有正高级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作为主检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五)具有尸体解剖查验和职业暴露的应急预案。 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机构的解剖室应当同时具备对外排空气进行过滤消毒的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