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不得从“一线”进入平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出境的货物不得从“二线”以报关方式进入平潭。 平潭内企业不得开展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不得从“一线”进入平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出境的货物不得从“二线”以报关方式进入平潭。 平潭内企业不得开展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