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不得从“一线”进入平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出境的货物不得从“二线”以报关方式进入平潭。 平潭内企业不得开展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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