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关对平潭内设立的台湾小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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