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对进出平潭以及在平潭内存储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平潭并享受入区退税政策的货物(以下简称退税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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