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平潭内从事进出口业务,享受保税、减免税、入区退税政策以及与之相关的仓储物流和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并接受海关稽查。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和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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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