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