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