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对进出平潭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第三十一条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通关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