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平潭与境外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平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连接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