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对进出平潭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经“一线”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进行监管。 海关可以对所有经“二线”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实施检查,经“二线”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未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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