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进出平潭的下列海关监管货物,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可以由平潭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一)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二)因品质不合格进出平潭退换的货物; (三)其他已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货物。 未办理海关手续的,个人不得携带、运输平潭内保税、免税以及退税货物进出平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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