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潭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海关: (一)海关监管货物遭遇不可抗力等灾害的; (二)海关监管货物遭遇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损毁、灭失的; (三)海关监管货物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潭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海关: (一)海关监管货物遭遇不可抗力等灾害的; (二)海关监管货物遭遇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损毁、灭失的; (三)海关监管货物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