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平潭内企业在进口保税料件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的有关规定监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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