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平潭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物因检测维修等情形需临时进出平潭的,须办理相关海关手续,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运回平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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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