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第二十二条对平潭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往来的保税货物,海关继续实行保税监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