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条

平潭内的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监管按照减免税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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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