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第二十条平潭内的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监管按照减免税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