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关对经平潭进出境、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平潭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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