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海关对经平潭进出境、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平潭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