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八条

平潭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海关对平潭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平潭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可以开展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业务。 对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