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平潭内使用电子账册管理的货物在平潭内不同企业间流转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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