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第十七条平潭内使用电子账册管理的货物在平潭内不同企业间流转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