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对平潭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从平潭运往区外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其中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验核配额、许可证件。 从区外运往平潭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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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