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对平潭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四条

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海关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申请选择按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企业没有提出选择性征收关税申请的,海关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企业申请按料件缴纳关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应当在手册备案时一并向海关提出申请;在海关征税前,企业可以变更申请; (二)海关以货物对应的保税料件征收关税; (三)对应料件如涉及优惠贸易原产地管理的,企业应当在该料件备案时主动向海关申明并提交有关单证,否则在内销征税时不得适用相应的优惠税率;对应料件如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海关按照有关贸易救济措施执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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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