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三章 对平潭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三条

区外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平潭视同出口,海关按规定实行退税,但下列货物除外: (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区外货物;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 (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 入区退税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认可的地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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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