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平潭的实行备案管理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从平潭运往境外的货物,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平潭的实行备案管理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从平潭运往境外的货物,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