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平潭的实行备案管理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从平潭运往境外的货物,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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