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二章 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条

除下列货物外,海关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保税或者免税管理: (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货物;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 (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线”不予保税、免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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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