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平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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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