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进行说明;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四)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五)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七)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八)其他有关内容。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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