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以下称论证机构)进行。 论证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