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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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