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