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