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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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