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气候变化状况,制定和完善与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应用的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应当尽快转化为标准、规范和规程。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