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二)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三)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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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