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二)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三)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