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属于审批制和核准制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报告前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专业性意见。属于备案制的,按照相关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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