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 第八十八条独立法条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报告义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