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报告义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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