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八条

遇有以下事项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抄报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 (一)发生影响证券交易所安全运转的情况;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或者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处理措施; (三)因重大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市场稳定,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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