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第五十条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经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种类,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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