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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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