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交易记录,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交易记录等重要文件的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证券交易所应当要求并督促会员妥善保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建立相应的查询和保密制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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