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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