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