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专职监事或者其他监事代为履行职务。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行职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专职监事或者其他监事代为履行职务。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