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监事不得少于两名,专职监事不得少于一名。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专职监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证券交易所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事会,会员监事不得少于两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监事不得少于两名,专职监事不得少于一名。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专职监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证券交易所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事会,会员监事不得少于两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