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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