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九条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三)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